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屏東縣一名許姓男子在飯店與15歲小女友小美(化名)發生關係,害對方急性骨盆腔發炎住院,全案才東窗事發,他賠償35萬元和解。法官判許男3月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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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事發於2020年8月某日下午,許男完事後被小美報警,他否認犯行辯稱,絕無違反對方意願。小美證稱,「當時我跟被告說這樣不好,就是做這件事不好,也怕家人發現這件事也不好,被告沒有強暴、脅迫、藥劑或騙我。」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被告明知小美14歲以上、未滿16歲,思慮尚欠成熟,並無完足性自主能力,仍未能克制己身情慾衝動,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對她的身心健全、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
法官指出,惟念被告已與小美達成調解,賠償35萬元,而小美也表示不欲再追究,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因此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處3月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