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智勝/高雄報導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政風室劉姓主任109年4月21日晚間下班時,突遭2名少年分持木棍、鋁棒伏擊痛毆,造成劉男頭部、四肢鈍挫傷,後經警方介入偵辦,將涉案的蔡姓、曾姓少年,以及幕後指使的歐姓主嫌型送法辦。高雄地院依教唆少年共同犯傷害罪判歐嫌有期徒刑1年2月,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審酌歐已認罪,並賠償30萬元與被害者達成和解,因此改判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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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被害者劉男擔任水利署第七河川局政風室主任,與主嫌歐男互不相識,2人也無仇隙,但歐卻因不明原因以新台幣25000元代價委託蔡姓、曾姓少年毆打劉男,並告知劉下班返家路線,2名少年便騎機車至高屏大橋埋伏,事先還勘查好躲藏地點及逃逸路線,犯案當天還故意卸下車牌,意圖躲避警方追查。
109年4月21日傍晚,2名少年躲藏在埋伏地點等候,為避免認錯人,歐嫌還是先告知少年劉男當天穿著特徵、以及騎乘機車之車牌號碼;當天傍晚5時18分許,2名少年見劉男騎車經過、在路口停等紅燈時,立即分持鋁製球棒、木棍朝劉痛毆。由於事發突然,劉男雖然頭戴安全帽且奮力抵抗,但頭部、四肢仍受到鈍挫傷。
案經警方追查,揪出涉案的2名少年、以及幕後主使者歐男,隨後歐遭依教唆少年共同犯傷害罪起訴。高雄地院審酌後,依法判處歐嫌有期徒刑1年2月,歐不服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期間,歐嫌改口認罪,並賠償30萬元與劉男達成和解,法官考量後,從輕改判8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