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娘喂!沒看過這麼高的數值? 男酒駕超標10倍法官判無罪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羅姓男子酒駕被警攔查,酒測值達2.5毫克,超標10倍,執勤員警也訝異「阿娘喂、沒看過這麼高的數值」,仍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檢方起訴,法官一審判他6個月徒刑,二審合議庭認為該酒精濃度足以「致死」,連為羅男酒測的員警都覺得不可思議,應視為檢測異常,因罪證有疑,改判無罪。

▲東港執勤路邊臨檢勤務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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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港警方對此表示,羅男於110年4月某日晚間在小吃部飲用啤酒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行經東港鎮大利、東新路口時,因行車嚴重搖晃蛇行為警攔查,攔停後與員警對話答非所問,經員警按程序實施酒測,呼氣酒精濃度達2.50毫克,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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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說,該案員警係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規定,有按全程連續錄影、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結束時間及提供礦泉水給受測者漱口等程序進行施測。另該酒測器有定期送檢紀錄,無異常情形;但依據警政署2020年4月21日函頒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修正規定》操作酒測器應注意事項第3點:「實施前述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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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員警當時認受測者酗酒泥醉,言語不清,惟未察覺該數值屬異常,並按上開規定即時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確有違失,本案將製作案例教育加強宣教,持續提升執法專業及品質,防範再有類似情事發生。

羅男案檢方訴後,聲請簡易判決,簡易庭認為羅男曾2次酒駕被判刑,卻未記取教訓,再次酒後騎車上路,罔顧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生命安全,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刑6個月,併科罰金6萬元,分別得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羅男不服,提起上訴。

屏東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羅男吐氣酒精濃度為法定犯罪標準10倍,在實務上相當罕見,根據相關研究,酒精濃度達2.00毫克時,會出現「呼吸中樞麻痹、漸近死亡」狀態;若濃度達2.5毫克,則會「致死」,羅男卻還能騎車並接受酒測,有違常理,連執勤員警也訝異說,「阿娘喂、沒看過這麼高的數值」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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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羅男酒測數值並非一般違法酒駕的常態,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檢測,並留存原異常紀錄,但警方並沒有這樣作,酒測程序不妥適,難以確信該酒測數值為真,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則,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