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勞動部今(2)日指出,「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一律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若事業單位違反將開罰2-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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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說明,注意事項在74年間訂定,主要為規範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例如處理緊急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等工作。
不過,因值日(夜)的態樣有別於平日的工作,歷年來並未認定為工作時間,外界多有要求檢討的訴求。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已在108年3月11日修正該注意事項,增訂值日(夜)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
另修正原「不得使女性勞工從事值夜」之規定,並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促進職場性別平權,但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勞工,仍禁止從事值夜。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該修正事項已在108年就已經討論,也預告了約2年的時間,預告時間之所以這麼長,是考量事業單位因應法規調適的人力增補需求,108年修正時,已一併訂定落日條款,預告該注意事項將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給予事業單位適當緩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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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黃維琛也提醒,事業單位在未來安排人力進行值班時,也必須注意到7休1、輪班間隔等相關規範,若值班當日有超過正常工時的話也需要給予加班費,至於加班費的計算就回歸到勞動基準法的計算方式,提醒事業單位需注意人力配置以免觸法而遭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