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弘儒/打假訊息妙招:存疑、查察、勿亂傳

▲▼手機,社群,打字,假消息,假新聞。(圖/CFP)

▲對於未具名或來源不明的訊息要謹慎小心,不要隨意轉發、傳播,恐觸犯相關法律。(圖/CFP)

司法警察機關辦理選舉查察的工作任務,除查察賄選、防制暴力,更由於近年來假新聞攻擊民主選舉的現象頻頻發生,且非台灣所獨有,從歐洲、東南亞、南美洲等國家,到2016年的美國總統大選,都深受俗稱「假消息」的危害,故此次大選更將打擊假消息列入查緝重點,以期能建立公平選舉、保障民主法治。

何謂假消息?其實就是指「出於惡意、虛偽假造、造成危害」的不實訊息,亦即需具備「基於惡意欺騙公眾或創造不當經濟利益之目的」、「創造散布可驗證的錯誤事實,或誤導性訊息」、「有危害民主政治健全運作,或公共安全之可能」三要件,而達到由法律規範介入處罰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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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假消息的法律效果,除了可能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而「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行政罰外,視假消息的具體內容,另可能涉嫌《刑法》妨害名譽罪章各罪,若涉及災害防救、食品安全、傳染病防治或其他層面,亦有《災害防救法》第41條第3、4項散布災害謠言罪、散布災害謠言致死或重傷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散布食安謠言罪、《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傳染病謠言罪、《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散布軍事謠言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散布謠言影響證券價格罪等相關刑罰的處罰。而在選舉期間,當候選人向選務機關完成登記參選,則可能會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罪加以相繩。然而,在假消息的個案認定上,仍應遵守言論自由的權利保障,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其實,散布假消息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透過誤導大眾、混淆視聽而從中獲取一定的政治上或經濟上利益。民眾面對現今資訊爆炸的時代,一定要善盡過濾查證的責任,對於未具名或來源不明的訊息更要謹慎小心,不要隨意轉發、傳播或隨之起舞,除可能造成自己觸犯法律外,更可能會對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及民主選舉造成損害,不可不慎。(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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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弘儒,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