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凱力、黃孟珍/苗栗報導
苗栗大湖分局在今年6月間,在獅潭鄉台3線118.3公里發現多次「側掛過彎」壓車的張姓重機騎士,沒想到數次鳴警笛、喇叭示意都遭張男無視,事後警方以行車紀錄器影像逕行舉發,開立危險駕車、拒絕稽查2張罰單,裁罰3萬8千元、吊扣機車執照6個月。張男不服打行政訴訟官司,法官則認為無危險駕車之因,也就無違規拒絕接檢的逃逸之果,判決撤銷2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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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警方表示,年6月14日上午7點24分,員警在獅潭鄉台3線118.3公里處,發現騎乘重機的張男未依規定安裝照後鏡,還多次壓車而過,巡邏員警一路尾隨鳴笛及按鳴喇叭,示意停車,一度最近只距離了5公尺,但都遭張男無視,最後利用過彎優勢甩開警車,加速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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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警方依行車紀錄器影像,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車」、「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接受稽查而逃逸」,逕行開出2張罰單,經苗栗監理站裁罰3萬8000元,並吊扣機、汽車牌照6個月。
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否認有危險駕駛,亦無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也因風切聲及環境噪音,又專注於路況,才聽不見後方警車鳴笛聲,聲明撤銷監理單位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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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站則主張,且該路段限速60公里,員警認張男危險駕車,前後鳴笛、按喇叭示警達1分鐘之久,但騎士仍未停下且加速駛離,自有處罰之必要。
法官勘驗影片,認為張男雖有壓車過彎,但目前並無法規限制一般民眾不得於道路上使用該方式過彎,而壓車過彎是否屬危險駕駛,仍應整體綜合考量而認定,無法單以壓車過彎就認定屬於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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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張男並無蛇行、高速超速、恣意迫使他車讓道、驟然暫停等之交通安全高度危害程度,即使壓車過彎但都能繼續維持在車道上,屬正常、穩定操控。至於逃逸拒絕受檢部份,法官認為,既然難以認定張男有危險駕車之因,自然就無拒絕接受稽查逃逸的果,因此判決撤銷2罰單,全案仍可上訴。
大湖警分局副分局長郭朝文則說,待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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