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前副局長張喬維2016年於任內,簽核自己妻子擔任約僱人員,被法務部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罰鍰30萬元,張男提告抗罰堅稱僅「單純用印」,無法干涉縣長、局長的裁示,台北地院指張男當時有權准駁、修正環保局約僱人員的聘用,還主持過解說利益迴避範例的廉政會報,據此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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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喬維是在2014年6月到2018年10月擔任雲林縣環保局副局長,任期橫跨蘇治芬、李進勇2位縣長。法務部於2019年查出,張男2016年底明知妻子名列環保局以空污基金聘用的25位約僱人員中,卻沒遵守利益衝突迴避規定、由職務代理人代為審核,仍親自簽准名單,因此裁罰張男30萬元罰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的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家人,是公職人員的「關係人」,若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時,就有「利益衝突」問題,公職人員應自行迴避,由職務代理人執行。
但張男提告要求法務部撤罰,自稱本案聘誰或不聘誰,他沒有裁量權,更不能過問縣長、局長的裁示,而是在聘用人選底定後,他才在公文「單純用印」,只是形式上的流程,「並無任何實質意義」,所以應無必須迴避利益衝突的情形。
法官審理認為,張男擔任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有權審核聘僱人員或職務代理案件的核議,具有准駁、退回或修正的裁量空間,若張男對本案公文用印只是單純形式流程,為何其他有關職權範圍的用印就有實質意義,豈非將雲林縣府及所屬機關分層負責等規定,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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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利益衝突迴避用意是保障公眾信任國家公務行為公正不徇私,本案就算張男真的沒有裁量權限,至少也應在公文表明希望避嫌,「求其職務外觀的廉潔性」,以免落人口實,何況張男2019年曾2度主持環保局自辦解說自行迴避範例的廉政會報,更沒理由說不懂,張男應迴避而未迴避,法務部裁罰有理,據此判張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