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檢署書記官私自銷毀3卡車贓證物 哭求輕判被打臉慘遭休職3年

▲台中司法大廈包含台中地方法院與台中地檢署。             。(圖/ETtoday資料照)

▲台中地檢署張姓書記官,為方便行事竟在管理大型贓證物期間,私自銷毀3卡車的贓證物。(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記者林冠吟/台北報導

台中地檢署張姓書記官,自2015年起擔任總務科贓證物庫股長,由於中檢收受證物量龐大,但張男為方便行事,明知所管理之物品均為尚未進行扣押物處理與處分作業,竟在2018年5月和7月,偷偷雇用廠商將大批贓物銷毀,並指使其不知情代理人與2名役男,將扣押物登記改為「結案」等情事,直到同年7月中檢對贓物進行例行抽檢作業,才驚覺大批贓物已被銷毀。一審,法官判張姓書記官休職3年,張男不服,上訴二審;懲戒法院審理後,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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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書記官自2015年起,擔任台中地檢署總務科贓物庫股長,負責中區大型贓證物庫之收受、管理、拍賣、發還與銷毀等管理工作,同時並需在「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中登在扣押物或沒收物之處理情形。

由於台中地檢署扣押物與沒收物累積數量龐大,且自扣押後需歷經偵查、起訴、判決、上訴直至判決確定,才能送往執行科核發處分命令,往往曠日廢時,贓證物至少已逾10年未處理,造成盤點不易,張姓書記官為便宜行事,竟在2018年5月和7月間,暗自簽僱廠商將3卡車的贓證物載走銷毀,同時指使其不知情之代理人與2名役男,將贓證物處理情形改為「結案」。

直到同年7月,中檢對大型贓證物進行例行抽檢作業,核對相關保管清冊後,發現公告招領之贓證物並未註記沒收銷毀,但贓證物卻早已不知所蹤,與保管簿冊上紀錄不符,才驚現大批贓證物已被張姓書記官私自運走銷毀,認為張男已損害中檢保管在大型贓證物庫內對贓證物稽核之正確性,嚴重影響國家司法權行使,將其送往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一審判張男休職三年,張男不服,上訴二審,並向法官哭訴自己僅因一時短於思慮,而鑄下大錯,希望法官能看在其坦承犯行、擔任書記官25年,工作認真,且其家境不佳等分上,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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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中檢則指出,中檢於2017年則規劃將大型贓證物庫改為設置毒品冷凍庫房,放置查扣之毒品半成品,張姓書記官在2017年間即應積極清理大型贓證物,但張男在2017年間僅銷毀大型扣押物44件,足見其平常消極處理大型贓證物,直至毒品庫房即將動工,始於草率將倉庫內之贓證物移走,且張男與後面接任贓物庫主辦人員銷毀量相比,張男2018年時僅銷毀21件,而接任承辦人員則銷毀70件,往後幾年銷毀數量每年都有3位數,和張男相比,2者數量相差懸殊,主張張男被動消極處理贓證物庫,在無檢察官命令之情形下,私自雇用廠商銷毀扣押物,至今去向不明,對中檢管理扣押物公信力造成重大危害。

二審法官審理後認為,一審已敘明張男肆意將其保管經確定判決諭知沒收或應與發還經公告招領無人具領之扣押物,擅自將其運離銷毀,損毀國庫及發還請求權人之權益,足以損害中檢保管大型贓證物之正確性,侵害國家司法權行使,且其銷毀數量龐大,情節非輕,審酌其平日工作表現尚無不良,並已有悔意等,認為一審判決並無不當,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