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刊爆料「硬上女鐵粉」詹江村怒告 檢不起訴:媒體有第四權

▲國民黨籍桃園市議員詹江村去年遭某遭周刊王爆料「硬上女鐵粉」新聞,事後對撰文記者與編輯提告,桃檢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國民黨籍桃園市議員詹江村去年遭周刊王爆料「硬上女鐵粉」新聞,事後對撰文記者與編輯提告,桃檢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國民黨籍桃園市議員詹江村去年10月間遭周刊王爆料「時速百里衝摩鐵 硬上女鐵粉」,詹事後以加重誹謗罪嫌怒告撰文記者與編輯。負責撰文的陳姓記者否認有誹謗等事實,辯稱曾與當事女粉絲見面,提供汽車旅館發票與會員卡等資料,女粉絲還強調詹右臀有明顯胎記等;桃園地檢署核屬可受公評之事,媒體發揮第四權之功能查證,藉此達到監督政治人物之作為,難認有惡意指摘詹之名譽貶損之誹謗犯行,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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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去年10月間周刊王爆料桃園市議員詹江村「遭爆硬上女鐵粉」,以聳動標題引發社會大眾關注,事後詹提告撰文的26歲陳姓記者與44歲的劉姓編輯涉嫌加重誹謗罪嫌,認為報導未經查證提供編輯成冊在全台販售,足以貶抑其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桃檢認為,憲法第11條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項明文規定保障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按照刑法第310條第3項以對於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指言論自由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實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賦予絕對保障。

陳姓記者與劉姓編輯在檢方複訊時否認以任何誹謗犯行,陳姓記者辯稱,當時有採訪到當事者女粉絲,有拿到汽車旅館發票、會員卡,採訪過程時,女粉絲也說出詹右臀上有淺褐色胎記之具體特徵與被性侵過程,並提供對話紀錄與就醫證明,所以覺得不是空穴來風,事後也曾對詹查證有無性侵女粉絲,詹則否認,但承認曾與女粉絲吃過飯,受侵害的女粉絲採訪時會情緒激動、哭泣,該女粉絲確實有此狀況,我沒有誣賴詹等語;劉姓編輯則辯稱,平面雜誌上看到記者採訪內容,且該報導並不是他寫的等語。

檢方審酌,陳姓記者確實親自向女粉絲求證,並瀏覽相關對話紀錄與發票等事證,與女粉絲所述內容大致吻合,陳有相當理由可確信女粉絲所述內容為真實;且告訴人詹為民意代表,對社會具有影響力,其與女粉絲間互動如遭指已逾越正常交往之範疇,亦難謂與公益無關,核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其目的應係喚起一般民眾注意,發揮媒體「第四權」之功能,藉此達到監督政治人物之作為,係言論自由權利之合理行使,難認僅因告訴人主觀感情認影名譽之毀損,遽認陳姓記者有惡意指摘告訴人名譽貶損之誹謗犯行,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陳、劉有任何誹謗之犯行,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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