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已經高齡90歲的前總統府資政徐立德,2013年間與小自己35歲的陳姓女音樂家結婚。但徐立德的第二春僅維持2年,雙方2015年間就分居,徐立德並訴請離婚。一審不准,二審改判准2人離婚,案經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一審16日仍判准雙方離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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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德學經歷豐富,曾任台灣省財政廳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經建會主委行政院副院長、總統府資政。他的元配劉勤生2009年過世,徐立德幾年後就覓得第二春,先被媒體拍到與小他35歲的陳姓女音樂家當街親吻,2人沒多久就在2013年6月間結婚。但2人的婚姻維持不到2年,徐立德在2015年初就與陳女分居。2016年底,徐立德訴請離婚。
徐立德起訴理由指出,2016年8月間,陳女與父母發生糾紛,但陳女竟多次怪罪徐立德,還主動提出離婚之想法。同年12月間,陳女婚前之私事經父母批露見諸於媒體報導後,陳女就開始有自殘行為,並向徐立德情緒勒索。徐立德認為自己年老,難以承受,婚姻已生有破綻,故訴請離婚。
一審士林地院審理後,駁回徐立德離婚請求。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為2人於2016年4月分居後,甚少互動,可知2人婚姻發生破綻後,均無積極維持婚姻之作為,已無回復之望,高院因此判准離婚。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雙方分居的時間點有疑義,有必要重新調查,因此廢棄離婚判決,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於16日宣判,還是認定雙方婚姻出現破綻,客觀上難以維持。高院指出,「雖夫妻一方先行離家居住,造成破綻,固有責在先,但兩造均未能積極挽回婚姻,甚至他方在未共同居住期間,因個人因素以消極、負面的態度處理婚姻,肇致婚姻裂痕加深,破綻更加擴大,自是同有相同程度的責任,此時雙方均可以請求離婚。」高院因此仍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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