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隨著1218公投日接近,身為行政院「當然反方的」行政院也加強宣傳力道,但卻被外界質疑有行政不中立的問題。對此,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18日在院會中搬出法條比對,強調選罷法、公投法性質不同,不可以混為一談,選舉罷免法相關規範不適用於公投,有很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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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秉成表示,選舉跟公投兩者的性質非常不一樣,選舉是對人,公投是對事,選罷法跟公投法就相關活動的規範都不同。選罷法有宣傳時間的規定,例如選前10天不能發布民調,但公投不此限;選罷法也規定選舉當天不能從事競選活動,但公投法無此限制,因此在公投1218當天,除了在投開票所內、30公尺範圍內,不得從事相關宣傳活動外,其餘是不禁止也不限制。
公投法跟選罷法在相關活動上是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是選罷法對人、公投對事。在公投法相關規定裡,人民連署成案的公投案件,連署人代表正方、行政院代表反方,所以行政院是當事人,有義務、職責跟人民說明政院推動的政策;也有義務就公投案推派代表參加意見發表會或著辯論會;也有義務跟職責去跟人民說明尋求支持。這跟選罷法要求的行政中立有所不同。
羅秉成強調,因此行政院作為反方、公投當事人,做為需要把相關政策向人民報告說明,「是公務職責所在,是公務上所必然」,行政一體,行政院除了獨立機關外,相關部會本於職責就相關政策、公投立場做表述,並沒有違反行政中立法的疑義。
羅秉成也引述銓敘部在今年5月12日的說明,「不要誤會政務官做公投說明是違反行政中立法」,行政機關對於公投案涉及的重大政策,本於政策推動權責,有「義務」對外界說明並辯護利場,適時澄清資訊,因此公務人員受指派代表機關表達政策立場,不能認為是違反行政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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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法規範的對象除了政務官,除了獨立機關以外的政務官,是不是用行政中立法的;行為面上,因為公投跟選舉不同,選舉在行政中立法上要求嚴格。公投與選舉兩者不同,選舉罷免法相關規範不適用於公投,有很大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