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立法院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8類跟騷行為樣態、事先防範措施、事後處罰行為人的罰則等3大重點,最重刑責可關5年;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將儘速在半年內完成員警執行新措施的教育訓練,以及配套子法的訂定,未來將整合公私部門力量,落實推動相關工作,同時也將於新法施行3年內,針對實務執行狀況提出研析報告,持續檢討精進,共同打造國人更放心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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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長徐國勇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感謝在朝野黨團、民間團體通力合作下,歷經6年多努力,《跟蹤騷擾防制法》終於通過;內政部對於被害經歷深感遺憾,不斷改善防制跟蹤騷擾計畫等措施,並積極著手相關法案立法工作,雖然上屆立法院屆期不續審,但警政署持續檢討草案,以實務經驗聚焦高危險案件,以期更實質對被害人達到保護效果,今天這項法案的通過除回應國人的期待外,未來也將滾動調整修正,期盼降低被害風險,讓國人生活更安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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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修法重點,內政部說明,本次院會通過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將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法案採世界各先進國家立法模式,將該類行為視為犯罪,警察獲報後,可即時展開刑案偵查,發動拘捕、搜索、移送、建請聲押等刑事強制處分,並有警察書面告誡及法院核發保護令狀制度,周延被害人保護,藉由完善立法,補足性別暴力防制的最後一塊拼圖。
《跟蹤騷擾防制法》明定跟蹤騷擾,是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8大類行為,如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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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明定,跟蹤騷擾行為為告訴乃論,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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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規定,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警察除得啟動犯罪調查、發動相關刑事強制處分外,並同時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如經告誡後再犯者,法院得核發保護令;行為人如有攜帶凶器、其他危險物品或違反保護令,而有反覆實行之虞者,法院並得預防性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