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女傳裸照約男網友:我有很多經驗! 瘋狂車震2回合下場曝

▲iphone,手機(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少女在臉書認識男網友後,當天即要求和對方交往。(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基隆13歲少女小華(化名)今年7月4日透過臉書交友社團,認識一名廖姓男子,聲稱自己14歲還主動傳裸照給對方看,自稱「我有很多經驗」。廖男雖表示和未滿16歲的她性交是犯罪,但仍忍不住要求看更多裸照,之後更開車去找她立刻車震2次。然而廖男很快就因小華舉發而被捕,但在同意和解下被法官輕判2年徒刑,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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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實際年齡為13歲的小華當時在臉書交友社團中自稱14歲,並在和廖男認識後以Messenger和LINE傳送鹹濕對話。她自稱有過很多經驗,想約他出來見面,當時廖男回覆,「不會吧14?什麼經驗?」、「你未成年抓到我會死翹翹」、「未滿16是會被告強姦」等,但之後還是繼續和小華聊下去。

廖男在兩人認識的當天晚上就接連傳訊息,先是答應和小華交往,接下來就要小華繼續傳裸照,「老婆現在拍一張給我看」、「全身裸的」、「妳化完妝再拍一張裸照我看看」、「內衣穿著手一邊拉下內衣這樣的姿勢」、「把一邊胸罩拉下來」、「我想看裸的奶頭」等,小華也照做。

凍未條的廖男就在小華的邀約下,於7月5日凌晨一點多開車和她見面並且發生性關係,之後將她載回到家樓下,取得小華同意後兩人再次車震。

不過當時小華是一名正在接受輔導的行為偏差少女,她白天見到社工後就立刻透露和廖男之間的事,廖男也因此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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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實際上13歲的小華自稱14歲,這點在法庭上成為控辯雙方的爭議點,因「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為7年徒刑以下的刑罰,「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則是3年以上10年以下的較重罪刑。

法官審閱兩人對話紀錄及關係,認為小華臉書照片有穿著國小制服和畢業服的照片,上傳時間為2019年和2020年,廖男理應懷疑小華是否未滿14歲卻沒有確認,的確有問題;然而此案是小華主動要求和廖男交往,廖男看完後沒有留存、散布,也提醒小華刪掉,雖然發生性關係但事前也都經過小華同意,加上已後女方家長達成和解賠錢,因此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以及引誘少年製造猥褻電子訊號罪,判處廖男2年徒刑,緩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