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儀潔/綜合報導
為表示對「駐立陶宛台灣代表處設立」的不滿,中國宣佈與立陶宛的外交關係降級。究竟大陸外交代表有哪些等級和分類?據中國外交人員法介紹,外交代表的等級應是對等的,理論上有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和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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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外交部網站「禮賓知識」介紹顯示,外交代表又稱外交使節,是一個國家派往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的代表,代表國家,負責辦理外交事務,有常駐和臨時兩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中將外交人員定義為駐外國使館、領館以及常駐聯合國和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代表團等機構中具有外交銜級的人員,館長是上述機構的行政首長。大陸外交銜級有大使、公使、參贊、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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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外交代表的等級是建交雙方在同意建立外交關係時需要商定的要點之一,外交代表的等級應是對等的,並且明確見之於建交公報或其他建交文書中。理論上,外交代表有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和代辦。
一、特命全權大使
特命全權大使簡稱大使,是最高一級的外交代表,為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代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並享有比其他兩個等級的外交代表更高的禮遇。在現代外交實踐中,互派大使級外交代表是各國通行做法。
在《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中教廷大使是和大使同一等級的外交代表。教廷大使是梵蒂岡教皇派出的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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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命全權公使
特命全權公使是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外交代表,只是其所受禮遇次於大使,所享有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與大使相同。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任命特命全權公使一級的外交代表已越來越少,絕大多數國家都把特命全權公使升格為特命全權大使。中國大陸建國初期曾與北歐一些國家互派特命全權公使,後均升格為大使。
目前各國駐外使團多設有公使這一職銜,但與這裡所說的特命全權公使不同。大使館內的公使是外交代表機關中在禮賓次序上僅次於大使的一級外交官員,其任命同其他外交官一樣,無需事先徵得駐在國的同意。
此外,列為特命全權公使級外交使節的還有教廷公使,其派遣情況與教廷大使相同。
三、代辦
代辦是由一國外交部長向另一國外交部長派遣的,它是最低一級的外交代表,所受禮遇低於大使、公使,但所享有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與大使、公使相同。此次立陶宛就被中國大陸外交部降為「代辦級」。
1954年以後中國大陸先後與英國、荷蘭根據雙方政府協議,曾互派代辦,其任務是繼續談判建立外交關係事宜並辦理僑務和商務業務,這是建立正常外交關係前的一種特殊做法。外交人員被任命為臨時代辦均不必事先徵得駐在國的同意。
特使(臨時外交代表)
特使,為臨時執行某項使命而派遣的外交代表,又稱臨時外交代表。國際上,特使通常由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派遣,稱為總統(國王)特使或政府代表。
特使按其所擔負的使命可分為禮儀性的和政治性兩類。根據國際慣例,特使的身份可由特使證書、正式照會或其他官方文電來確認。特使在其使命完成歸國後,其特使身份即告終止。
有的國家還設無任所大使,亦稱巡回大使。無任所大使不是常駐某國的使節,而是專門處理某項事務的使節。
大使的任命和到任活動
根據國際慣例,在正式任命特命全權大使前,派遣國須向對方提供新任外交代表簡歷徵求接受國的同意。接受國復招提名同意後,使節方可上任。
新任大使抵達接受國的時間應及時通知接受國外交部。抵達該國首都時,一般由禮賓司負責人或其他外交部官員迎接。
新任大使抵達接受國後,應盡快向外交部或禮賓司負責人遞交國書副本,之後向接受國國家元首呈遞國書。
按國際習慣,一般認為新任大使遞交國書或國書副本後即開始履行職務。在中國大陸,外國新任大使遞交國書副本後即可參加禮儀活動,但到任日期以遞交國書之日為準。
新任大使到任後要向駐在國政府官員進行禮節性拜會。對當地的外交團則應以正式照會發出就任通知書。對外交團禮節性拜會一般先從拜會外交團團長開始。
新任大使可舉行到任招待會,邀請駐在國有關官員和各國使節,有些駐在國官方亦為新任使節舉行招待會或宴會,邀請新任使節夫婦和外交官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