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陳姓駕駛人於行駛國道3號高速公路,與賴姓駕駛發生行車糾紛,陳及其同行各自駕駛自小客貨車王、林友人、賴等4人,先後在高速公路以急切變換車道、近距離逼車、包夾等方式行駛,致生往來車輛公共危險,屏東地方法院依強制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將4人分別判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並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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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說,陳男駕駛人與王姓駕駛是朋友,林男是王男妹婿;賴姓駕駛人與陳男榮、王男、林男等人均明知國道高速公路車輛均高速行駛,倘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指示或未注意安全距離,任意超越前方行駛中車輛且在車道中驟然停止等行為,足使其他車輛駕駛人猝不及防,而對公眾往來產生危險。
於2021年年4月18日17時23分許,由陳男、王男、林男及賴男分別駕駛自小客貨車及自小客車,行經屏東縣里港鄉國道3號南向391公里處時,因賴男與陳男發生行車糾紛,陳男即以急切變換車道、近距離逼車等方式攔阻賴男車輛。
又與王男、林男共同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犯意聯絡,在屏東鹽埔交流道出口槽化線區共同包夾賴男車輛,妨害賴男通行權利,致使賴男在鹽埔交流道出口槽化線區停車;而賴男也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任意變換車道、無故驟然減速等方式阻擋陳男車輛,妨礙陳男通行,並使往來車輛有避煞不及發生碰撞之虞,致生公共往來陸路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