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智勝/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許姓男子108年8月清晨外出運動,不料卻在廟前遭到一隻高山犬撲咬,導致左側臀部留下一處約5公分長的傷口,許男憤而提告,並要求林姓飼主賠償醫藥費3912元、工作收入損失4萬5000元、及精神慰撫金18萬元。屏東地院審理後,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林男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另須賠償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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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林男飼養高山犬一隻,108年8月4日清晨,將未戴上嘴套、狗鍊的犬隻交由張姓友人帶領外出,前往土地公廟前運動,不料該犬卻突然朝著同樣在運動的許男撲咬,造成其左臀血流如注,許憤而提出告訴。
林男到案時坦承犬隻未佩戴嘴套、繫狗鍊確有疏失,但當天是要因為帶狗狗下海玩才會沒綁繩;林男反控,許會逗弄他的高山犬,甚至還拿石頭丟牠,狗狗因此對許有戒心、進而攻擊,並稱對於醫藥費賠償沒有意見,其餘情狀尊重法院判決。
屏東地院簡易庭一審認為林男應負起過失責任,依過失傷害判處林男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另民事部分,一審法官僅判賠4912元,許男認為金額過低提起上訴,求償醫藥費3912元、工作收入損失4萬5000元、及精神慰撫金18萬元。屏東地院二審合議檢視許男傷勢及一切情狀後,認為一審判賠金額過低,林男應另再賠償1萬43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