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智勝/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王姓性騷擾慣犯今年3月下旬晚間搭乘公車時,見到車內一名身穿學校體育服的女高中生,王竟趁人潮擁擠,蓄意自後方以下體磨蹭女學生臀部,事後女學生向司機反映,王嫌立刻逃跑下車,但事後仍遭警方查獲到案。台中地院法官審酌,認為王嫌已有3次性騷擾前科,此次四度犯案,依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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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內容指出,王嫌以賣蔬菜水果為業,自2010年起三度犯下性騷擾案,分別遭判刑4月、5月、6月,不料王嫌仍色性不改,今年3月26日晚間7時許,王嫌在科博館附近搭上公車,發現車內一名身穿學校運動服外套的16歲女高中生站在走道處,王竟趁著乘客眾多擁擠,蓄意站在女學生身後,以下體不斷碰觸女學生臀部,時間長達近20分鐘,直到女學生發現異狀,並轉向司機求救,全案才因此曝光。
女學生指出,當時發現王嫌不斷以下體磨蹭她臀部,每當公車到站有人上車時,王嫌就暫停動作,但當車一啟動,王就又靠上來,「一開始我以為是不小心的,但我注意一下後,發現她動作越來越過分,過程中我受到驚嚇,不知該如何反應,僅用包包試圖抵擋他的性騷擾行為,一直到到站才向司機反映。」
當時公車行經中港新城站時,司機接獲女學生反映,立即起身往後查看,王嫌見事跡敗露,立刻從公車後側車門下車離開,但事後警方仍從監視錄影、悠遊卡使用記錄循線查獲王嫌到案。
王嫌辯稱,當天車內人潮擁擠,自己並非蓄意騷擾,且倘若女學生感覺被觸碰、不開心,應該當場向他反映,或是向周遭乘客求救。台中地院法官勘驗公車內監視器畫面,發現當時王嫌確實站在女學生身後,且當女學生向司機求救時,王旋即迅速從後門下車;法官因此認定性騷擾屬實,考量王嫌是累犯,依對未成年少女性騷擾罪判刑9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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