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萱/高雄報導
一名林姓男子日前在高雄某區突然將車停下來後,就裸體的從車上走下來,並於該路來回行走約8分鐘,之後開車離去,而隔天他又裸體的從車上下車,裸露下體在某處行走,誇張的行徑,讓路過的民眾全都傻眼。對此,高雄地院審理後,依法判他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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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林男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先是在高雄某路段將車停下後,渾身赤裸的露出下半身,在該處來回行走大約8分鐘後,又泰然自若地駕車離去,而隔天林男又到了某處慢車道,同樣裸體從車上下車,公然裸露下半身在該處來回走動,其猥褻行為,讓路過民眾看傻了眼,趕忙報警處理。
林男被捕後,坦承自己確實有於上開地點、時間,全裸在路上行走,但否認有讓人觀看之意思並辯稱,「有人來時,我就會用雙手遮蔽我的生殖器與胸部。」不過,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截圖等後認為,林男在不特定人得自由通行的馬路裸露下體,而非在相對隱密、人煙稀少的場合,且裸體行走時間長達數分鐘,因此不採信其說詞,認為其犯行堪以認定。
法官認為,林男為了滿足一己私慾,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馬路旁,進行猥褻行為,此舉已經破壞社會秩序,並讓目擊路人無端受到驚嚇,還可能造成他人日後的心理陰影,顯然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實非可取,念及他並無前科,考量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目的、動機、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後,依犯公然猥褻罪,判處他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得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