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美最近總是眉頭深鎖,朋友一問才知道,原來她的兒子之前因為暑假打工想幫助家計,一時誤信犯罪集團說法,竟以辦門號換現金的方式賺取外快,當犯罪集團被警方查獲後,阿美的兒子也因幫助詐欺罪被法院判處了4個月的有期徒刑。阿美一想到寶貝兒子即將入監服刑,就再也止不住淚水。
當案件經過偵查起訴到判決後,就必須面對刑事執行的問題。我國的刑罰主刑部分區分為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等種類,其中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即俗稱的自由刑,均是以入監執行為原則。但不論刑期長短,入監執行除了受刑人接受應執行的刑罰外,不能忽視的是,受刑人的家庭也因此會有改變,或許是經濟條件的改變(主要的經濟來源入監執行),也或許是人際關係的改變(因受刑人入監執行而遭受他人指指點點甚至排斥),其中尤以6個月以下的短期自由刑執行對家庭影響最為巨大,往往受刑人因微罪經法院宣判輕刑,卻因入監而遭受社會烙印,無法重新振作,甚至在執行期間沾染惡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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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就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雖得以新台幣1,000、2,000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折抵刑期。但多數觸犯微罪之受刑人往往就是因為經濟困頓,不得已才鋌而走險觸犯法網,自然無資力可辦理易科罰金,僅能選擇入監服刑。除了受刑人外,更代表一個家庭的破碎。
除了易科罰金外,自民國98年9月1日起,我國新設社會勞動制度,仿效歐美盛行已久的「社區服務」制度,要求犯罪人在社區(廣義)提供一定時數之工作與服務,用來回饋社區,補償社區因犯罪而生的損害,替代入監執行。對於非惡性重大、微罪、犯行較單純者,以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做為刑罰之一種替代措施。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讓經濟弱勢者,即便無力易科罰金,仍有機會以提供勞動或服務來替代入監執行,更可以繼續維持家庭功能。
依《刑法》第41條規定,只要是應執行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件,都可以向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包含聲請易科罰金未獲准許或不能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甚至包含數罪併罰之數罪均為6月以下,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徒刑或拘役1日,必須在1年內履行完畢。但是檢察官審酌後,如果認為仍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可不予准許。
阿美的兒子經法院宣告為4個月有期徒刑,屬應執行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件,在收到執行科傳票後,可先行在地方檢察署網站上查詢易服社會勞動的說明,於傳喚日由受刑人本人備齊:1.體檢表(含胸部X光,X光異常者須加痰塗片檢查);2.一吋之半身彩色相片4張;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與聲請書、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與遵守事項與切結書等資料,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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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醒大家的是,雖然為了維持家庭完整,而使受刑人得以社會勞動的方式取代入監執行,但社會勞動人於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仍須依照檢察官指示事項履行,並接受觀護人督導確實與旅行期間內履行完畢,如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經檢察官審核,足認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此時受刑人即不再享有社會勞動之寬待,扣除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後,仍會被執行原宣告之刑或易科罰金。千萬別因一時僥倖而毀了更生的機會。(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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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怡如,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秘書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