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李姓女子和王姓丈夫結婚32年,育有兩子,但丈夫在2016年和薛姓女子「在一起」後,就拋家棄子,連長子的婚禮都沒有參加,兩人LINE的對話也以「哈尼、親愛的」互稱,還一起出遊台東,正宮氣炸向薛女提告求償40萬元,但法院審理後認為無法證明薛女有侵害李女的配偶權,駁回正宮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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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李女和王男是1989年結婚,婚後育有二子,李女指控王在2016年和薛女發生婚外情並同居,王從此拋家棄子,甚至連長子婚禮也不出席。兩人在LINE上以「哈尼、親愛的」互稱,薛女還以孝義女名義名列王母喪禮訃文上,兩人兩度一起到台東旅遊同宿一室,且王男也在2017年的離婚協議書上承認有外遇,認為兩人已超越男女正常往來的關係,於是向薛女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40萬元。
但薛女辯稱,她和王男相識甚久,並無逾越一般男女正常往來的關係,她是因為和王母投緣,才被王母認為義女,也沒有和王男互稱「哈尼、親愛的」,更沒有一起出遊,而王男給李女的離婚協議書上,也沒有指明外遇對象就是她,否認和王男有姦情。
法官審理後認為,李姓正宮提出的證據中,不論是手機LINE對話截圖、離婚協議書,還是兩人一同出遊共餐的相片或臉書打卡,都難以推斷兩人有共處一室,至於薛女以孝義女名列王母訃文,也僅能說明薛女和王母關係極為親近,無法認定薛和王過從甚密,而侵害到李女的配偶權,因此駁回正宮的求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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