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廖姓美女設計師與已婚的廖姓富商交往,兩人同居6年,對方口頭承諾要贈送一棟價值2000萬元的房屋,後來買了房子卻要求她搬出,一氣之下以「若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贈與人不得隨時撤銷贈與」為由提告。然而,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雙方發展婚外情侵害廖妻配偶權是不道德的行為,自難主張要求廖男履行「道德上義務」,最終判廖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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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女在判決書中主張,廖男是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2012年間透過律師友人介紹,隱瞞已婚身分展開熱烈追求,而她自大學畢業後,取得醫師資格執業數年,後來前往義大利留學研究設計,現在從事時尚設計師工作,兩人交往後同居6年;2013年2月14日的情人節,男方為了向她證明終身扶持的承諾是真的,表明要贈送一棟價值2000萬元的台中市七期房屋,每個月還要給付10萬元的生活費,同年3月底他們便前往印尼峇里島舉行結婚儀式。
廖女提到,後來她檢查出罹患患惡性軟骨肉瘤,一直治療到2019年5月才脫離復發危險期,期間廖男透過仲介以2210萬元買了一棟位於台中市西屯區的房子,雙方同意先用男方的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而房屋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正本、買賣交易文件、房屋鑰匙、社區出入磁扣等物品則交給她保管,哪知道遷入居住4年之後,竟在今年3月間收到存證信函通知要賣房子,要求必須在5日內搬出,她氣不過才決定提告,並提出《民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若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贈與人不得隨時撤銷贈與」,要求男方不得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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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廖男答辯,兩人在2012年間認識,2013年2月就有親密關係,雙方有許多共同朋友,他也從未隱瞞已婚身分,由於兩人各有住處,所以沒有同居過,同年3月底他們的確曾前往峇里島度假,但並無安排結婚計畫,更沒有辦理結婚儀式,當時只是看到飯店的婚宴場所,基於嬉鬧心態拍照而已;交往期間他沒有固定收入,也沒有約定要每個月固定給付10萬元生活費給女方,後來兩人因故開始疏遠,並於2014年12月間終止男女朋友關係。
廖男接著說,2017年間因為母親年老,他開始尋找有電梯設備的房子,因為廖女是設計師,對房子的格局比較了解,才決定一起去看房子,買房之後對方主動承攬設計工程,他基於照顧朋友生意的意思,加上剛好要出國,就把鑰匙交出去,沒想到房子就這樣被占據居住,「我不可能毫無緣由贈與價值2210萬元的房屋給她,況且若有意贈與,為何起初不是以她的名義購買?為何迄今已超過3年多,仍未辦理過戶?」
對此,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廖女主張廖男曾口頭約定贈與一棟2000萬元的房屋,卻未提出任何證據,現有的證據也難以證明有贈與契約存在,況且兩人發展婚外情,實屬侵害廖妻配偶權的不道德行為,她自難主張「贈與契約是男方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不得任意撤銷」,最終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