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職併公職被追討溢領退撫金 胡志強提告抗繳163萬吞敗

▲前台中市長胡志強、邵曉鈴出席張毅追思紀念會。(圖/記者林敬旻攝)

▲前台中市長胡志強(右)被追討黨職併公職溢領退撫金163萬餘元。(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台中市前市長胡志強1999年卸任外交部長並辦理政務人員退職,原本被核定公職退撫年資共26年3個月,但考試院3年前依新制訂的《社團年資處理條例》,認定他的公職年資須扣除任職2個社團合計10年10月期間,並以追討溢領退撫金之名要求歸還163萬餘元,胡志強打官司抗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考試院的追討於法有據,判胡志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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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國民黨官員「黨職併公職」被追繳溢領退撫金的第二個大咖案例,考試院前院長關中2018年也被考試院銓敘部追繳,金額高達351萬餘元,關中提告抗繳,北高行一審認為銓敘部沒在《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施行1年內請求關中還錢,已超出時效而判關中勝訴。

不過銓敘部對關中案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今年(2021年)統一見解,認定《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條文所稱「1年內」,只是「訓示規定」而非強制規定,所以沒超出時效的問題,關中案仍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而胡志強本案也是在《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施行滿1年之後的2天,才收到銓敘部發函催繳,北高行依大法庭決議,認為沒時效問題而做出判決。

北高行判決理由指出,胡志強被扣除的公職年資,分別是1975年9月到1985年7月,任職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以及1990年2月到1990年12月,任職世界反共聯盟中華民國分會(簡稱世盟)及亞洲太平洋反共聯盟中華民國總會(簡稱亞盟),胡志強主張任職民眾服務總社的社團年資採計入公職年資,是依據考試院發布的《公務人員採計要點》,應受保障。

不過法官審理認為,胡志強任職民眾服務總社年資9年11個月,依當時環境應適用《教育人員採計要點》,但這2個採計要點無論是哪1個,都必須具備「公職人員任用或遴用資格,或具有教育人員法定任用資格」的前提,而胡志強兩者都不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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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官指胡志強在世盟與亞盟的任職年資11個月,是擔任國立中山大學副教授期間被借調而去,若要將這段社團年資採計入公職年資,前提也是「具有教育人員法定任用資格」,但胡志強當時也不具備這項條件,所以在這2個社團任職的年資共10年10個月,依法都不應採計為公職年資。

法官認定考試院、銓敘部本案追討胡志強溢領退撫金,是依據2017年5月10日總統公佈施行的《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將胡志強公職年資依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各變更審定為11年及4年5個月,並算出退職日至2018年5月共溢領163萬餘元,於法有據,因此判決胡志強敗訴,可上訴,但胡志強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仍維持142萬餘元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