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1名60多歲李姓男子,撿到民眾的遺失物交給市警二分局中正所查處,警方通失30多歲郭姓失主到所領回,惟李男得知失主領回遺失物後,跑到分局要求依民法規定取得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一報酬,警方通知郭姓失主到場,雙方協調後,郭姓失主付給李男500元而結束此一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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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60多歲李姓男子於11月29日凌晨0時40分許,在台南市中西區金華新路拾得一只皮夾,裡面有4500元及證件等物,他立即拿到台南市警二分局中正所交警查處,中正所員警於當天凌晨2時多,就通知到30多歲郭姓失主到派出所領回遺失物。
台南市警二分局偵查隊依規定以書函通知李男所拾遺失物已通失失主領回,不料李姓接獲通知後,竟於12月17日下午前往二分局向警方表示,他要依民法規定向失主取得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一當報酬,警方原本勸說李男當做好事,但李男態度十分堅決,由於這是民事上的糾紛,警方不便介入,於是通知郭姓失主關於李男之要求。
郭姓失主接獲警方通知,也親自趕來二分局與李男「協調」,雙方在溝通協調過程並非很愉快,李男堅持這是法律規定,最後郭姓失主給付李男500元,此一紛爭才平息。
據了解,民法805條第2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李男向郭姓失主要求報酬依法尚符,惟法律不外人情,此舉是否合情,則見人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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