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冠吟/台北報導
王姓女子因懷疑少女花花(化名)偷竊現金200萬元,竟和陳姓男子等人設局將花花拐到新莊某KTV包廂內,先是控制住花花的行動後,再拿酒瓶狠砸其後腦勺、以圖釘壓頭,逼花花持鋸齒狀鐵夾插入下體,最後再要求花花簽下2張共500萬元的本票。二審,法官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王、陳2人有期徒刑5年6月與5年2月。最高法院駁回2人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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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王姓女子和陳姓男子因懷疑20歲的花花偷錢,於是在去年11月,夥同杜姓男子將花花拐到新莊某KTV包廂內,待人到場後,王女等人立即將花花踹倒,並以膠帶等工具摀住花花的嘴、控制住她的行動。過程中幾人先是用酒瓶狠砸花花的後腦勺、將圖釘壓入花花的頭部,對著花花猛拍裸照,再持西瓜刀狠割其大腿,並要求花花持「鋸齒狀鐵夾」放入下體,以此對花花性侵得逞。
而王女等人還不打算放過花花,強逼花花簽下2張共500萬元的本票,更恐嚇花花若不服從,就會將裸照散布出去,直言「不好好寫就把妳手砍斷」,最後要求花花先交出50萬元後才放花花自由,最後幾人協商將金額調降到20萬元才罷手,而飽受凌虐的花花,也苦等到3人入睡後,才趕緊傳訊向友人求救。
然而法官審理後卻查出,實際上花花根本沒有積欠王女200萬元現金,只因為王女等人不滿花花向陳男母親告發,陳男有施用毒品的情形,3人因而產生嫌隙,故而設局凌虐花花。
一審,法官依攜帶凶器強制性交而凌虐罪,分別判處王女和陳男有期徒刑4年4月和4年;二審,法官認為王、陳2人僅因和花花有嫌隙,就對花花施行私刑暴力,凌虐花花並對其強制性交,更以恐嚇手段等威脅,強逼花花簽下本票,行為令人髮指,不過衡量王、陳2人事後和花花達成和解,惟王女犯後至今仍否認犯行,而陳男僅承認加重強制性交部分,改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分別判王女和陳男有期徒刑5年6月與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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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陳2人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法官認為,證據等相關犯罪事實已相當明確,不採信王、陳2人的辯詞,認為2人上訴意旨無視二審法院明確論斷與說明,仍堅持持不被二審法官所採信之相同陳詞,駁回2人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