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高雄市從事當鋪業、月收入超過20萬元的華姓男子,去年五月間,因王姓女友有意分手,華男不滿,埋伏在女友家中樓下,等女友現身後開始痛毆,又持不明液體對她頭臉潑灑、並以不明物品捅女友腹部,造成她身上多處化學灼傷、穿刺傷。之後又推倒前來勸架的女友母親。最高法院審理後,以兩個傷害罪將他判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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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去年五月初,下午5點多,王姓女子因打算與華男分手,華男不滿,埋伏在王女前鎮區住處一樓樓梯間。王女下班後現身,華男隨即上前,摘下王女安全帽,並毆打王女臉部,而後拿出不明液體,朝王女頭臉潑灑,最後更拿出不明物體,狂捅王女腹部。
王女大聲哀號,她的母親在樓上聽到後,趕緊下樓,發現女兒正被壓制攻擊。王母上前制止華男,華男朝她推一把,王母跌坐在地。華男這時也起身逃逸,2母女遭此攻擊後,王女受有顏面及頸部化學性2度灼傷佔總體表面積百分之0.5 、雙眼化學性灼傷併結膜角膜損傷、腹部疑穿刺傷約2公分、頭部外傷併前額挫瘀傷等傷害;王母也因摔倒,受有下背挫傷、腰椎第三節陳舊性骨折等傷害。2人均提出告訴,檢警單位逮捕華男,並依照傷害罪嫌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認定華男共犯下2個傷害罪,量刑時,華男向法院表明,自己從事當鋪業,每月收入20到30萬元。一二審法院最後均針對他傷害女友部分,判刑8月;另外傷害女友母親部分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0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