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羿妏/台南報導
台南市安平區2020年12月9日傳出一起槍擊案,事發當時一名31歲何姓男子與林姓妻子相約在林女娘家談離婚,孰料,他竟對空鳴槍3次示威,隨後駕車逃逸。一審台南地院依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恐嚇危害安全罪,將何男判刑5年4月,併科罰金5萬,罰金如易服勞役,1千元折算1日;案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駁回。
回顧案情,何男2014年間於其台南市南區工作地點,收受一名已故魏姓友人的請託,保管一支非制式手槍,以及子彈9顆。孰料,何男因與林女感情生變,2020年12月9日相約至林女娘家商談離婚事宜時,竟上前對空鳴槍3次,隨後駕車逃逸。警方獲報後,趕緊到場處理,現場採集到彈殼2顆及不發彈1顆,經調閱監視器,於華平路逮到何男,並當場扣得非制式手槍1支、子彈6顆,依槍砲罪嫌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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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男雖坦承犯行,但辯稱,其犯案後隨即自行報警,應符合「自首減刑要件」,惟法官調查報案時間序發現,何男當日下午5時10分、15分確實有打電話報警,但開槍當下,現場的目擊者早在下午4時45分即報警,且警方偵查隊群組訊息於下午5時8至9分,已確認犯案車輛,綜上可見,何男自行報案前,已被警方鎖定為本案行為人。
一審台南地院審酌後,依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罪,將何男判刑5年2月,併科罰金5萬,另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7月刑期,而何男應執行共5年4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案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原審量刑妥適,並無不當,駁回上訴,其中恐嚇安全罪部分不得上訴,其餘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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