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羿妏/台北報導
李姓某科技公司總經理2020年9月6日下午4時許,開車行經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復興南路一段路口處(SOGO百貨忠孝館前)時,未先從快車道駛入外側車道,直接橫切右轉,遭警方攔查。李男聲稱「百貨前臨停多部計程車」才會不得已橫切右轉,隨後開車駛離。事後李男被認定拒檢逃逸,遭吊扣駕照6個月、處罰鍰2萬600元;他不服裁決,提出抗告,一審台北地院駁回,案經上訴,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駁回,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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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案情,李男主張,他有向員警說明當天下午SOGO百貨前,有多部臨停計程車,在路況不允許的情況下,才會從右邊第二道車道右轉,且當時車內仍有妻小,他也有向警方表示「如果你要開罰單,你就開吧」,說完就緩緩地將車子駛離現場。
李男說,不服員警取締,就要處罰逃逸和吊扣駕照6個月,是否處罰過重?身為科技公司總經理的他,公司位於新竹,住家則在木柵,平日上下班皆是自己開車,且一家三口也只有他會開車,因此請求原處分撤銷。
然而,當時攔查的大安警分局則指出,當天李男說完「你知百貨前方臨停計程車嗎?」拒絕配合稽查,便加速駛離現場,本案依法舉發並無違法之處。此外,攔查李男之前,值勤員警已將現場違規臨停計程車的狀況排除,因此無李男所稱的「違停狀況」。
一審台北地院勘驗事發畫面,李男確實有違規右轉情事,且員警持指揮棒、吹哨要求李男停車、出示行照,但李男卻未能配合,關上車窗,見員警拍打車窗示意,仍駛離現場,因此裁決無誤,判李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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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不服提起上訴,認為根據行車紀錄器影像,他被員警攔查後,已依指示臨停接受攔查,也表示願意警方開單舉發,足證他主觀認為員警完成攔查才開車駛離現場,因此並無違規,而即便是他誤認,應可依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考量他不知法定流程而減輕或免除除罰,但原判決並未考量到此情況。
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認為,根據相關事證,原判決無誤,反倒是李男憑一己之見重複爭執,卻未具體表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或者提出具體指謫,因此駁回,全案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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