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高雄38歲黃姓男子三度酒駕,撞上林姓一家四口造成1死3傷,再度引起酒駕修法的聲音。對此,律師林智群認為,目前的酒駕法條已經到頂了,「我覺得可以著手的,是提供交通工具給肇事者的人,也要負一定責任!」
林智群27日在臉書說,酒駕不對,累犯更可惡,已經被吊銷駕照了,還堅持上路更可恨,那要怎麼防止這樣的事情?修法把刑責再加重?加重可以嚇阻的話,現在為什麼還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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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表示,現在的酒駕致人死亡是3-10年,已經是到頂了,再上去就是殺人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法院認定有殺人故意,直接用殺人罪,也是可以處理,「沒必要把酒駕刑度再提高,因為已經到頂了,在過失致死罪後面,目前的酒駕法條已經到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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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指出,他覺得可以著手的,是提供交通工具給肇事者的人,也要負一定責任!不管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確保「酒駕的人」拿不到「工具」(車輛)也是重要的。
林智群說,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已經規定汽車提供者要罰3-12萬元,吊扣牌照3個月;同法第43條也規定可以沒入車輛,「不管是駕駛人或是其他人所有都可以喔!大家別跟自己過不去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