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羿妏/台北報導
楊姓男子於台北地院總務科任職15年,離職後竟在無律師執照情況下,對外自稱為檢察官轉任律師,非法接下1起性侵案、2起毒品案訴訟,獲利約11萬元。一審台北地院依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詐欺取財罪,將楊男判刑1年6月,另判6月刑期得易科罰金18萬元;案經上訴,二審高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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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楊男於2010年至2016年間於台北地院總務科任職,離職後,現為某公司負責人,然而,他明知自己無律師執照,仍對外宣稱自己是檢察官轉任的律師,開始對外接案打官司。2017年7月間,一名莊姓少年因涉犯性侵事件,其母親便找上楊男,雙方談好以3萬元打整場官司,而楊男在莊母匯款5000元後,先是出具刑事委任狀,並擔任輔佐人,協助莊姓少年出庭接受法官訊問,並撰寫刑事答辯狀。
一名張姓男子2018年2月26日與楊男約定好以4萬元報酬打毒品案官司,而楊男收下款項後,不但協助撰寫「刑事聲請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狀」及「刑事呈報變更限制住居聲請狀」,並且陪同張男到警局偵訊,自稱是楊律師,最後還在筆錄辯護人欄簽下自己的名字。
同年9月楊男還替一名涉入毒品案的陳姓男子打官司,談好10萬元的價碼,並在對方匯款後,撰寫刑事辯護狀。直到審理期間,法官確認身分時,發現楊男根本無律師執照,不允許楊男為陳男辯護,陳男才驚覺遭騙,憤而提告,全案因此曝光。
楊男否認犯行,辯稱自己沒有圖利行為,警詢簽名是遭人偽造而成,根據規定非律師也能擔任訴訟代理人,而他曾於法律學分班修過刑事訴訟法學分,進行過代理訴訟,有刑事訟訴能力,再加上他打官司是為了幫助弱勢,期間未曾自稱是律師,並強調處理訴訟過程,一切都按照規定,符合《律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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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調查,楊男針對一名證人提出13個問題中,有高達8個問題顯然違反詰問規則,足認其刑事訴訟能力堪慮,而面對法官提問,「什麼少年調查事件可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無罪」、「是否知道何謂先議權」等基本問題,楊男均以不知道、自己才疏學淺等語回答。
法官查出,楊男雖聲稱是幫助弱勢才會打官司,但卻對被害人亂開價,像是向法院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花費2小時,收費2000元,撰寫聲請閱卷狀,花費1小時,收費1500元等情況,顯然是利用被害人不熟法律,趁機漫天開價,而非協助經濟弱勢者進行訴訟,明顯有營利意圖。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楊男於北院任職多年,竟以其明顯不足的刑事訴訟知識,恣意處理販毒、性侵等刑事重罪訴訟,藉此詐財,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更是蔑視律師專業能力,視當事人權益為兒戲,因此審酌後,依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詐欺取財罪,將楊男判刑1年6月,另判6月刑期得易科罰金18萬元。案經上訴,二審高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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