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陳姓男子透過臉書通訊軟體認識未成年女網友,去年2月間相約見面,少女進入超商廁所更衣,陳男竟欲強脫其衣褲遭拒,色慾薰心的陳男再以手指強行插入其下體指侵得逞;桃園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已與少女與家長調解完成賠償獲得原諒,同意給予緩刑機會,法官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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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20歲的陳姓男子在2017年間在臉書上認識當時僅11歲的少女,2人互為朋友關係,去年2月24日上午9時許,2人相約見面,少女覺得天氣悶熱欲更衣,陳男進入路旁超商廁所,再打電話要少女進入廁所更衣,少女不疑有他進入廁所更衣。
未料,陳趁少女更衣時,違反其意願欲退去其上衣與褲子,但經少女掙扎未果,陳男此時色慾高張,仍不顧少女反抗,續以手伸入其褲子與內褲內,將手指插入其下體內,直至有他人敲門才停止進一步行為,但仍以此方式對少女指侵得逞。事發後,少女向家人透露遭性侵害,少女在母親陪同下向警方報案,並到醫院驗傷後提告。
陳男在檢警訊時,均坦承犯行不諱,檢方根據少女指控、醫院提供診斷證明與警方提供超商監視畫面佐證,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陳男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根據陳男在檢警偵訊、法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少女與少女之母指證供詞、證人證述之情節相符。法官參酌陳男臉書對話紀錄與臉書頁面截圖、少女提供臉書對話與臉書頁面截圖、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刑案現場照片、桃檢勘驗筆錄等證據佐證,確認陳男犯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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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陳男與少女為網友關係,竟不思循適當途徑調節自己性需求,僅為滿足一己私慾,竟違反少女意願對其為強制性交,損及少女之性自主權與人性尊嚴,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觀念。惟念坦承犯行犯案時尚未滿20歲,犯後態度良好,且在法院審理期間已與少女與少女之母親2人達成調解,2人當庭表示若被告有按期履行調解條件,同意給予被告緩刑等語。
法官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責付保護管束,並應依調解內容支付損害賠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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