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聘人先查有無性侵性騷兒少前科 調查小組委員全面外聘 

▲▼立法院臨時會 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讀 敲槌 游錫堃。(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臨時會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楊蕓/台北報導

立法院5日召開臨時會,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學校聘用人員前,除查詢是否有性侵害、性騷擾等紀錄,也須查詢是否曾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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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之1條規定,學校聘任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或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修正條文明定,學校聘用人員前,除查詢是否有性侵害、性騷擾等紀錄,也須查詢是否曾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此外,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的性平教育委員會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案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2018年修法時,明定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而且在修正條文施行前,亦同。

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將現行條文中的「亦同」,改為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且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提出報告者,組成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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