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身心障礙者參加國考應試權益 考試院修法簡化程序

▲▼ 考試院,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圖/ETtoday資料照)

▲中華民國考試院。(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考試院會6日通過修正「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為降低身心障礙者的不便及經濟負擔,簡化各類申請案件的處理程序,並配合實務作業所需,期使權益維護措施申請案件審核實務作業更為清楚具體,以確保身心障礙者應試權益得到實質平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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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說明,本次刪除「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遴聘當然委員」的規定,並增列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3分之1,更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

考試院指出,本次也刪除審議委員會裁量延長考試時間及認定的規定,並修正除延長考試時間、以點字機、電腦、盲用電腦應試、口述應試、測驗式試卷改以書寫或勾選作答等涉公平性之權益維護措施申請案件外,餘均由考試試務承辦單位審議,遇有疑義時,再提交審議委員會復審。

考試院表示,本次修正也放寬身心障礙診斷證明書的有效期限,以及刪除附表的診斷證明書格式,未來診斷證明書格式仍將由考選部訂定後,於各考試報名網頁提供下載連結,供應考人申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