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市議員廖正良收30萬護航違建 二審判刑6年

▲交易,行收賄,走後門。(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新北市前議員廖正良收賄30萬元護航,二審判刑6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國民黨籍新北市前議員廖正良,遭檢方查出,在2015年收受廠商賄賂30萬元,「護航」汐止區數百坪大的違建鐵皮屋免於拆除。一審將他判刑6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仍認定有罪,還是判刑6年、褫奪公權3年,並沒收3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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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正良於2014年底到2018年底,擔任新北市議會第2屆議員。而當時汐止地區山坡地的廖姓空調設備業者,因有一數百坪的鐵皮屋,經民眾檢舉後,被市府拆除大隊勘查後將之列為優先拆除的違建,並通知業者。

業者透過關係找上廖正良,先由廖正良服務處人員在拆除大隊通知書上蓋上「新北市議員廖正良敬託」字樣,回傳拆除大隊。但鐵皮屋又遭檢舉,拆除大隊遂通知業者自行拆除。業者就在2015年10月14日後2、3日間某日,前往廖正良服務處親自向廖正良當面請託。廖正良當時對著業者比出出「3」之手勢(即「右手食指與大拇指做圓連結碰觸、其餘指頭向上伸直、手心朝己」),要求成事需有30萬元報酬。

廖正良隨後幾天,親自以電話、簡訊聯繫新北違建拆除大隊蘇姓副隊長,指示暫緩建築強制拆除作業。一個多月後,業者親自到服務處,交付裝有現金30萬元的茶葉袋給予廖正良。不僅如此,業者的鐵皮屋在隔年8月間又遭檢舉,廖正良又親自打電話給蘇姓副隊長,再次停止拆除執行。案經檢調單位偵辦後,檢方依照《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廖正良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6年、褫奪公權3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還是認定他相同的罪名,仍判刑6年、褫奪公權3年,並沒收犯罪所得3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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