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防法修法 違法賣電子煙重罰5000萬、吸食者最高罰1萬

▲▼抽菸。(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13日通過菸害防制相關修法,後續將函請立院審議。此次修法把禁止吸菸年齡提高至未滿20歲,同時也全面禁止電子煙、加味菸等,並嚴格納管加熱菸,違法輸入最高開罰新台幣5000萬元;違法吸食電子煙或未經核可的加熱菸,將開罰2000元至1萬元不等。同時也擴大禁菸場所。

院會結束後,由發言人羅秉成召開記者會轉述院會內容。蘇貞昌在會中表示,菸類產品對國民健康影響極大,電子菸及加熱煙等新興產品出現,極易吸引民眾因好奇接觸使用進而成癮,尤其青少年最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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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貞昌說,本次煙害防制法的修正,主要強化電子菸、加熱煙等新興產品的管制法源,包括全面禁止電子菸在內等類煙品,也禁止加味煙,提高禁止吸菸年齡至20歲,擴大室內公共產所禁菸並加重罰則等,同時也就符合煙品定義之新類型的菸草產品,如加熱煙等加以規範。

羅秉成也補充,院會今天通過的相關修法,可能無法在立法院臨時會處理,但修法是展現政府態度,也期待下會期能成為優先法案,盡早通過。

衛福部表示,符合菸品定義,未經核可上市的新類型菸草產品,如加熱菸等,或已上市,因業者改變成分或製程等,導致有未知健康風險之虞的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

根據《菸害防制法》草案的第二十六條規定,製造或輸入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 運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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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造、輸入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造、輸入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另外,衛福部國健署長吳昭軍補充,未來如果個人違法吸食電子煙或未經核可的加熱菸,將開罰2000元至1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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