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前董座林郭文艷再敗訴!投保中心訴請解除董座職務再勝

▲大同董座林郭文艷北院出庭華映財報不實案  。(圖/記者羅志華攝)

▲林郭文艷再遭判決須解除大同董事長職務 。(圖/記者羅志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股票上市公司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戰延燒,市場派2020年間發動訴訟,由投保中心提起訴訟,聲請法院解除當時董事長林郭文艷的職務。一審判決投保中心勝訴,林郭文艷必須解任,她上訴二審,高院19日仍判決林郭文艷敗訴,必須解任,可上訴。林郭文艷已於2020年11月間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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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但當時董事長林郭文艷逕自刪除逾53%股權(53.32%,共1,247,468,097股)的投票權,使市場派提名董事全軍覆沒。由於投票程序疑似違法,引起主管機關高度關注,大同公司派不理會,以當日改選的董事名單向經濟部申請變更董事登記遭拒,林郭也被金管會以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向地檢署告發。

而市場派與公司派的法律戰爭持續發動,市場派以多數股權,要求投保中心對林郭文艷提出解任董事職務訴訟。法院審理時,林郭文艷的律師主張,在當時的股東常會中,懷疑有中國資金資助的股東進場,部分股東受到操縱,所以公司才會主動剔除他們的表決權,過程並無不法;另外投保中心也無法證明大同公司因此受到損害,請求法院駁回投保中心的聲明。

一審法院判決投保中心勝訴,林郭文艷上訴二審,但高院認為,「部分股東是否為陸資,有無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等規定,應由主管機關調查或法院審認決定,林郭文艷僭越主管機關及法院職權」,高院因此認為林郭文艷違反《公司法》、《大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情節重大,應予以解任,高院因此駁回林郭文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