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張姓計程車司機3年前凌晨在北市夜店外搭載1位酒醉女子,涉趁對方癱睡之際,把車開到四下無人的河濱公園停放,在車內性侵得逞後,竟惡質將被害人丟在路邊、逕自離開,幸好被慢跑經過民眾發現報警,張男到案認罪、賠償30萬元和解,台北地院認為張男犯行有情堪憫恕之處,依乘機性交罪輕判1年8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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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堪憫恕」減刑條件規定於《刑法》第59條,是在量刑時用完所有減刑條件,仍覺得判太重的最後手段,又被稱為「帝王條款」,只要法官認為符合「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就可用來酌減其刑,比較客觀的標準是「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通常很審慎使用。
判決指出,本案被害女子於2019年8月9日凌晨2時許,從北市信義區松壽路1家夜店離開,叫了張男的車要回大安區住處,她上車說完目的地,就不勝酒力昏睡在後座.
不料張男竟起淫念,把車開到松山區濱江街迎風河濱公園停車場裡,直接在車內性侵女方得逞,事畢竟沒將女方送到目的地,反而拖到車外讓女方躺在地上繼續睡,逕自離開。
幸好不久後,有人慢跑經過看見被害人衣衫不整趴在地上,趕快報警處理,才沒發生更嚴重意外,警方也很快就循線查獲張男到案,他全部認罪,並賠償30萬元與女方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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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張男貪圖一時情慾、未能克制自持,犯行確實很不應該,但考量他非預謀犯案,跟「恣意踐踏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之窮兇惡極之徒有別」,且積極彌補過錯、已知悔悟,若判處乘機性交罪法定最低刑度3年徒刑,仍嫌過重,因此依情堪憫恕減刑規定,輕判張男1年8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