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悅、莊智勝/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李姓男子2021年4月自大陸地區返台入境,簽署切結書遵守「一人一戶」居家檢疫規定,不料里幹事查訪卻發現李男與2胞弟同住,當場依違反防疫規定裁罰10萬元;但李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他與胞弟分住不同樓層。台南地院審酌,認為檢疫通知書內規定「一人一戶」,但同時又有「與家人同住遵守事項」,根本互相矛盾、易使民眾混淆,因此認定疾管署規範不明確、衛生局裁罰無理,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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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李男於2021年4月8日自大陸地區返台入境,填載以台南老家作為「1人1戶」居家檢疫居所,他入境後即依居家檢疫通知書記載的內容進行居家檢疫,獨自在房屋3樓居住,4月9日上午10時5分,里幹事會同員警前往查訪時,雖僅李男1人在室內,但李男告知,得知該屋有2位非居家檢疫者(李男胞弟)同住,而有違反居家檢疫「1人1戶」規定狀況,即命李男改善,並將查訪結果移送李男裁處。
台南市衛生局受理後,認李男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興特別條例,裁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李男認為他與胞弟經濟狀況不佳,無法負擔高額罰鍰,他不服提起訴願,經台南市政府駁回訴願後,李男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裁罰。
台南市府衛生局表示,李男於入境前已在「入境檢疫系統」完成線上健康申報,並為線上檢疫居所切結,即應遵守檢疫系統、檢疫通知書內載明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公布之「1人1戶,須符合該戶內無非居家檢疫者」之居家檢疫規定。惟李男於入境後翌日,經公所人員前往檢視處所訪視,發現李男與非居家檢疫者同住該屋,顯未遵守居家檢疫規定,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裁罰,李男為初犯,無不良動機,亦未造成其他損害或獲有不法利益,裁處罰鍰10萬元,並無違誤。
台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檢疫通知書內容「1人1戶」規定有「須符合該戶內無非居家檢疫者」,但檢疫通知書背面「居家檢疫者應遵守事項」欄內,卻記載「一、應儘量與家人分開居住,共同生活者須一同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包括…。」,有在文義上容許與家人同住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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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該檢疫通知書內容記載,使「1人1戶」居家檢疫規範內容發生不明確的狀況,該不明確事由可歸責於主管機關,李男依該通知書記載內容進行檢家檢疫,致違反該居家檢疫規範,衛生局逕予裁罰難認合法,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