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被開單1800元「因路太寬免罰」 法官1理由逆轉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73歲莊姓老翁前年3月21日開車行經高雄小港區中山四路及金福路路口,因為超速挨罰1800元,他提告控訴路太寬根本看不到告示牌,一審獲判免罰。不過,全案上訴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終結果大逆轉,合議庭認為原審所說的「路面極為寬廣」並未委由專家鑑定,而是僅憑照片認定,不符合正當程序,因此裁定廢棄原判決,並發回重新調查。

▲。(圖/翻攝google maps)

▲事發路段為單向四線道。(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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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指出,莊翁2020年3月21日下午3時51分許,開車行經高雄小港區中山四路、金福路以南約450公尺處,因違規超速遭舉發,挨罰1800元、記違規點數1點;他不滿提出訴訟,強調自己先前已被開單5張,不可能再超速,是員警在四線道路照相取巧,有失人民保母之責,而且告示牌放在慢車道,他在快車道內側,加上自身年事已高,根本看不到告示牌。

高雄地院一審認為,事發路段的路面極為寬廣,莊翁當時正行駛於快車道之最內側車道,依他的視野所及範圍,該告示牌是否符合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所稱之「明顯標示」,恐有疑問,於是裁定撤銷原處分。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提出上訴,強調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僅規定告示牌的設置距離,並未規範路寬達幾公尺時,應於何處設置標示,況且事發當時能見度佳,再檢視其他與標示地點相近路段的Google街景圖,相關告示牌皆設於路段右側,足見設於右側的告示牌不會導致駕駛人無法辨認,顯然已經符合法規要求的「明顯標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表示,原審所說的「路面極為寬廣」究竟要如何定義,是否有寬到足以使一般正常駕駛人從最內側車道經過時,無法目視辨認位於道路右前方的「警52」標示內容,這部分尚有疑慮,應該委由專家鑑定該路段的路寬,或由原審勘驗現場並測量距離,以親身目視的客觀勘驗結果作為事實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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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合議庭接著指出,原審並未委由專家鑑定或親自勘驗現場,僅憑現場照片就認為劃有單向四線道的快車道「路面極為寬廣」,顯然不符合正當程序,最終裁定廢棄原判決,並發回重新調查,全案再度逆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