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吳姓男子前年在新北市山區限速40公里路段,開車以時速121公里飆車被拍照開罰1萬2000元,還要吊扣牌照3個月,他提告抗罰,聲稱當時颳大風,吹動山坡茂密草木遮擋限速告示,加上天色昏暗看不清,所以他不知路段速限,法官指吳男違規前5天,警方正好到場拍攝限速及測速取締告示牌外觀,清楚看見牌面毫無遮蔽,判他敗訴確定,還要額外支付1050元訴訟費。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判決指出,吳男本案被告發違規的地點,位於省道台七乙線指標1.97公里往新北市三峽區方向,是一處筆直路段,現場只有2棟民宅。吳男於前年(2020年)10月6日中午12時許,開車以時速121公里飆車經過,被該路段的固定式測速照相機拍到,警方逕行舉發。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認定吳男在限速40公里路段、超速達81公里,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超速60公里以上、將依級距處罰的規定,裁罰吳男1萬2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還要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吳男不服,提告聲稱被拍到超速違規當下,「山區天候不佳、天色昏暗」,而且限速告示牌豎立在右側草林中,「當天風勢強烈,吹動樹草遮擋限速告示牌」,害他無法注意路段速限。
吳男並附上事發前,同年8月拍攝現場限速告示牌的照片,企圖佐證事發前2個月,限速告示牌的牌面已有部分被雜草擋住,「可想而知」他被拍照當天,草木已經完全遮攔住限速告示牌,所以不該怪他超速,要求撤銷本件裁罰。
法官查明吳男車行方向,在距離測速相機前將近300公尺處,立有圓形限速40公里告示牌與代表測速取締的相機三角形告示牌,且警方正好在告發吳男前5天,到場拍攝這2塊告示牌外觀,畫面顯示2塊告示牌的牌面都很清晰,不太可能5天後,草木就茂密得足以遮蔽牌面。
法官指吳男無法舉證天候不佳、影響視線,但他應知不該超速,何況現場測速相機仍在檢驗合格的有效期限內,裁罰結果也符合《統一裁罰基準表》的級距,一審判吳男敗訴,吳男上訴仍堅稱風吹草擋限速告示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他上訴無理由,再判他敗訴確定,且一、二審訴訟費共1050元,要由吳男負擔。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