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醉酒女被送到飯店後身亡 法院判飯店要賠償40萬元

一名男大生用烈酒灌醉女同學後強拍她裸照,還用LINE分享給同學看。(圖/達志示意圖)

▲女子喝醉後被送到飯店,隔天因酒精中毒身亡。(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蔡紹堅/綜合報導

安徽省馬鞍山市當塗縣女子阿娟(化名)一年多前醉酒被朋友送至飯店,不料隔天卻因酒精中毒身亡。事後,阿娟的家人對飯店提告,法院近日宣判,認為飯店未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屬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應承擔10%賠償責任,賠償9萬元人民幣(約39萬元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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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陸媒報導,阿娟2020年8月31日晚間跟朋友在一間串串店飲酒吃宵夜,連喝了啤酒及白酒之後,同桌的一人嚴重醉酒,被救護車送往醫院。不久之後,阿娟也同樣醉到沒有意識,在晚間11點多被朋友送到一間飯店的房內休息。

不料,隔天凌晨5點多,朋友發現阿娟的口中有嘔吐物,嘴唇發紫,嚇得趕快打電話叫救護車。阿娟被送到醫院後,經搶救無效身亡,根據鑑定,阿娟血液中乙醇濃度為578mg/100ml,屬急性乙醇中毒死亡。

事後,阿娟的家人將一起用餐的6人以及飯店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共計100萬元人民幣。

飯店認為,阿娟的損害結果不是由飯店的過錯造成的,與飯店沒有因果關係,其飯店是合法經營主體,對入住顧客已經做了住宿登記,即使飯店對阿娟的到訪未登記具有過錯,此過錯是違反行政機關對相關行業的管理規定的過錯,與此事無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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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阿娟的朋友與阿娟同桌就餐、飲酒,事實上雙方形成了一種民事上的法律關係,即相互間負有規勸、提醒、照顧的義務,如果共同飲酒人未盡到上述義務,則應當視為一種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應承擔法律後果。本案中參與飲酒的各被告應共同承擔30%責任。

法院並指出,飯店作為旅館業經營者,應對來客盡到照顧和安全保障義務,在未對受害人阿娟登記、查驗身份證件情況下,放任他人將已經處於無意識狀態的阿娟抬入飯店房間,未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屬於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