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教官冒領加班費1萬9千元 獲判緩刑但卻丟掉工作

▲▼示意圖,法律,法條,閱讀,律師,法官,文件,合約,法槌,法庭,法院,簽名,和解。(圖/123rf)

▲高中教官冒領加班費遭廉政人員查出,雖獲緩刑但卻丟掉工作。此為示意圖。(圖/123rf)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某新北市立高中黃姓教官,並擔任附近多個中小學的認輔軍訓教官,依照教育部規定必須訪視新北市各校教育服務役役男。但黃姓教官在上班時間訪視替代役男後,卻領取加班費1萬9千元,因此被依照貪污罪嫌提起公訴。教官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最高法院審理後,將他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並宣告緩刑4年確定。但因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的褫奪公權,教官最後雖不用入獄,但卻因褫奪公權而失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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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黃姓教官自2016年1月起擔任高中教官,負責學生生活管理、宿舍管理、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校園安全室指派工作及替代役男生活輔導等業務。而依照依新北市教育局《教育服務役役男輔導訪視執行計畫》,黃姓教官需定期到認輔學校(周邊6間中小學)訪視替代役男,且必須利用下班時間實際前往訪視,才能請領每次250元之訪視勤務費;若在上班時間前往訪視,就要簽署「放棄替代役訪視勤務費切結書」不得請領款項。

不過黃姓教官於2017年2月起到2018年12月止,卻利用機會冒領加班費。廉政署人員查出,他在2017年2月到2018年7月間,都利用上班時間前往認輔學校訪視替代役男,但卻按月製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服務役認輔教官訪視役男勤務費印領清冊」,領取「超時工作」勤務費共計1萬7500元。此外,他在2018年8月開始,甚至沒有前往訪視替代役,就直接簽名領取「超時工作」勤務費1500元,總計冒領1萬9000元。新北地檢署因此依照《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黃姓教官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一審法院將他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並宣告緩刑4年的自新機會,並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繳交公庫5萬元。教官上訴二審,認為自己情堪憫恕,請求減刑;另外也請求不要宣告褫奪公權,以免他丟掉工作,但二審駁回上訴。他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也在14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教官雖因緩刑不用入監,但因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的褫奪公權,最後仍丟掉軍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