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鄧木卿/台中報導
台中市1名王姓男子2020年受雇前往大樓更換燈管,由於未注意絕緣,當場被約228伏特電擊死,盡管業者辯稱死者是外包工人,不是公司員工,台中地院認為是業者疏失造成王死亡,不但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罰款12萬元,也判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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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消防工程業者負責台中市某大樓的電力照明系統更新工作,2020年10月5日派王姓外包工人前往該大樓地下3樓進行日光燈管更換、燈組修理等作業,由於施作環境並未斷電,且王姓工人所使用之鋁梯已破損露出金屬部分而無法絕緣,加上又沒戴絕緣手套,當天中午12點多,王以雙手剝除電線絕緣皮時,不慎遭約228伏特電力電擊,經送醫急救,因電擊導致心律不整造成心因性休克,當天下午2點27分不治。
王姓業者辯稱「我是將工程外包給被害人,被害人不是我的員工,安全衛生應由被害人自己注意」;負責派遣工作的吳姓地區經理則說,工作報酬是更換每組燈組100元,超過25組則每組150元,約有60組燈組,現場燈具是他準備的,梯子則是社區大樓的,他剛開始有指導被害人電線要怎麼拆裝等,後來看了被害人施作2、3座燈組後才離開。
法官認為,被害人在進行日光燈管更換、燈組修理時,消防公司及業者必須要有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且被害人受雇主指定與管理,設備材料及安全措施也是由雇主提供,加上有勞務給付,只要存在有部分從屬性,即可從寬認定為勞動契約。
法官表示,王姓業者雖然在偵訊及審理庭時都否認上開犯行,考量業者與被害人家屬已達成調解,願賠償家屬300萬元,考量業者薪資約5至6萬元、已婚、扶養母親等因素,判罰12萬元及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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