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法官法》施行十年來,雖兩年多前經歷修法,目標以司法官身分保障作為提高裁判品質的方法。但這麼多年來,除了因捲入刑案遭撤職、免職的司法官以外,僅有7位法官是因私德遭轉職,沒有任何一位法官是因為裁判品質不佳而丟官。可見《法官法》在汰除不適任司法官,仍有修法精進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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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不信任司法,對司法的信賴度始終無法獲得長足提升,原因就在於「裁判品質」。若裁判品質優良,人民信服裁判,司法信賴度當然提升;反之,則當然不信任司法。不過法官的裁判品質攸關「審判獨立」的內涵,在司法行政監督的角度來看,當然會希望減少裁判錯誤的出現;但若司法行政監督干涉太多,就會影響到法官的法律見解,踩到「審判獨立」的紅線。
因此,《法官法》中汰除不適任司法官的「法官評鑑機制」,如何能公正、有效的評鑑,就成為操作極為困難的機制。《法官法》於2011年7月公布,外界普遍認為成效不彰,過苛的程序及要件,造成實務上懲戒、淘汰不適任司法官的困難重重,被批評「官官相護」。因之兩年多前修法時,民間就有不少的意見,要求「評鑑委員明文納入非法律人」、「加重首長問責」等等,可惜最後仍未被納入修法。
司法院日前發函「裁判品質提升方案」與「裁判書研閱功能操作說明」給各級法院,名義上說要「提升裁判品質」,卻遭基層法官群起質疑侵害司法獨立的精神。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甚至親上火線回應法官提問,結果卻收到反效果,並未引起基層法官認同。本起事件在司法行政監督角度來看,《法官法》因修法不夠完整,提升裁判品質有限、淘汰不適任司法官的速度緩慢,問題仍未解決持續發酵中,可見《法官法》仍有修法精進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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