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共諜變洗錢?向心案凸顯的限制出境老問題

▲▼中國創新公司負責人向心(右)與妻子龔青(左)出庭否認涉犯洗錢罪嫌,請法官盡早結束這場鬧劇             。(圖/記者黃哲民攝)

▲中國創新公司負責人向心(右)與妻子龔青(左)因涉共諜案遭偵查,後因洗錢案遭訴,已被限制出境多時,凸顯此制度的問題 。(圖/記者黃哲民攝)

2019年,一位自稱是中國間諜的王立強,於澳洲直指中國創新公司是解放軍的外圍組織,並試圖收買台灣媒體以影響總統選舉。而此公司負責人向心夫婦,即被以違反《國安法》偵查,直到2021年11月,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卻被以涉洗錢而遭起訴,近來又經第一審判決無罪。雖檢方必為上訴,但從被告已經限制出境多時,就已凸顯此制度的大問題。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只要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除非是屬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檢察官或法官都可逕行限制出境。只是如此重大權利侵害的強制處分,既可未經訊問,也未讓被告有任何辯解之機會,就必陷入司法者的恣意決定。尤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3項,雖限制出境必須通知被告,但期間卻是六個月內,就可能出現當事人到機場才知被限制出境的窘境,致造成突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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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於偵查中的限制出境期間,竟長達八個月,且得延長兩次,這就可能造成檢察官先限制出境再慢慢找證據的弊端,致對人民的行動自由造成嚴重侵害。如以向心案來說,檢察官僅憑海外未經查證的媒體傳聞,即以違反《國安法》先行限制出境,雖最終為不起訴處分,卻已是兩年多之後,就完全暴露出制度的本質缺陷。

而因檢方對向心夫婦起訴洗錢罪,故法院又於2021年延長了限制出境的期間。原本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只要法院判決無罪,無庸等到確定,就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向心夫婦似可因此獲得解脫。惟依據此條文但書,只要案件仍在上訴期間或上訴中,法院仍得繼續限制出境。尤其是審判中限制出境期間上限原則為五年,則在向心案,檢察官必然上訴的情況下,被告仍將繼續陷入長期訴訟的惡夢中。

更須注意的是,洗錢罪乃是在掩飾或隱藏不法所得,故必有一前置犯罪而不可能獨立存在。檢方雖指出中國創新公司是為對岸的國太公司非法詐騙所得來洗錢,但這只是起訴事實,若要證明有罪,就得提出被告知為詐欺所得,以及更重要的金流往來。未來的第二審,若檢方無法提出堅實的新事證,而僅是基於一種理所當然的自我解讀與想像,要改判有罪的可能性,實就微乎其微。

依《刑事妥速審判法》,只要第一、二審皆判決無罪,檢察官原則上不可上訴,被告就可因此從限制出境中解脫。惟於《刑事補償法》僅限於受人身自由受拘束,才可向國家請求補償下,則如限制出境所帶來的侵害,就只能由被告默默承受,致為制度的不合理,再添一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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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