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智勝/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謝姓女子任職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達16年,110年2月謝女為了將蘊含「單位主管利用職權霸凌報復之公司會議回憶錄」檔案寄出,竟擅自操作彭姓課長電腦email到外部信箱,公司發現後立即以「危害公司資安」為由將謝女解僱。謝女不服提出告訴;台北地院審酌,判處公司敗訴,須讓謝女復職,並給付解僱期間每月薪資3萬15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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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謝女主張自己自民國93年起於公司任職,16年來克盡職守,但110年3月卻遭公司持續侵占簽約保費所得酬勞獎金,因此提出申訴,並檢舉公司違反《公司法》造成投資股東損失。謝女110年4月為將「單位主管利用職權霸凌報復之公司會議回憶錄」檔案寄出,趁著彭姓課長離開座位期間偷偷使用其電腦,將該檔案email到自己的外部信箱,且由於公司信寄送至外部信箱須主管審核,謝女因此擅自操作彭姓課長電腦放行郵件,事後公司發現,立即以謝女行為造成公司資安漏洞為由將其非法解僱。
對此,第一產險公司辯稱,公司受到金管會高度監理,內部安全資訊規範、對外聯繫方式、分層監督審核機制等均為金管會嚴格監理重心所在,亦高度重視,同時全體同仁之資安政策即電子郵件審核規範為勞動契約之一部,謝女行為故意仿效主管名義以蓄意規避資安防護機制,明顯已違反工作規則,甚而洩漏秘密資訊,嚴重侵害公司營運之核心價值,情節重大,因此予以解僱。
但法官審酌後認為,謝女行為固有不當,但僅係「單一違規事件」,並非累犯,其行為樣態亦非以不正指令或駭客方式侵入資訊系統,並非直接危害公司資訊安全,公司也無事證證明謝女所為產生財產上實際損害,亦未遭到金管會裁罰,因此認為第一產險解僱不當,判雙方僱傭關係仍在,第一產險須讓謝女復職,並按月給付解僱期間薪資。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