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黃姓男子與女子小蘋(化名)交往,2人同居數天後,小蘋發現黃男情緒不穩而決意分手。黃男不滿,去年3月間以小蘋家鑰匙開啟大門,闖進二樓小蘋房內,持刀抵住她的喉頭,要脅打分手砲性侵得逞。一二審均將黃男重判7年4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3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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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擔任汽車沖床技師的黃男,2019年5月間透過網路遊戲結識小蘋,2人進而交往。去年過年期間,黃男與小蘋約定,到小蘋位在苗栗與家人同住的透天厝中暫住,黃男取得小蘋家中鑰匙。但2人發生爭吵,小蘋認為黃男情緒不穩,提出分手。
黃男雖試圖挽回,但仍非常不滿,決意若要分手也要分手砲。遂於去年3月2日清晨7點左右,持先前取得的小蘋家中鑰匙,打開大門,摸進二樓小蘋的房間中。小蘋驚醒,本打算向弟弟呼救,但黃男隨即抓起桌上的小刀,抵住小蘋喉頭,小蘋驚嚇不敢作聲;黃男直等到小蘋弟弟出門後,才放下刀刃,並要求發生關係。小蘋虛與委蛇,趁機抓起小刀丟掉,並奪門而出,但最後仍被黃男抓住,性侵得逞。黃男留下鑰匙、小刀後離去,小蘋立刻到醫院驗傷、報警,警方循線逮捕黃男,檢方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黃男坦承不諱,一審法院依照「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有期徒刑7年4月。黃男以判太重為由上訴第二審,但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黃男「侵入小蘋住處之房間內,手持小刀對小蘋施加不法腕力後,再強以暴力方法對小蘋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對於法秩序之破壞、小蘋人身自由等權益之侵害均屬重大」,未有情堪憫恕之處,二審駁回上訴,維持7年4月刑度。
黃男再上訴第三審,主張自己「一時糊塗而犯本案,已知錯並深感羞愧、悔悟,但因目前仍被羈押無工作收入,才無力賠償、和解,原判決量刑過重」等理由,請求撤銷發回改判。但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第三審為法律審,黃男上訴並非指摘原審判決有適用法條違誤的狀況,不符合第三審上訴要件,因此駁回黃男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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