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聞報導,新竹縣一名林姓員警因為不滿某家媒體黃姓女記者報導其執法違反比例原則等問題,竟然在臉書及YouTube指名道姓留言詛咒黃女「全家大小絕子絕孫不得好死」,而且得知黃女提告後仍繼續留言攻擊。新竹地院最後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林姓員警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
詛咒有可能會犯什麼罪?除了公然侮辱還有別的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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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及人格貶損
要達成公然侮辱的要件,必須要在「公然」的情況及「造成他人人格和地位貶損」的結果才會成立。
「公然」是指可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但是,並不侷限於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也包含住宅在內,而且只要有讓大家聽到的「可能性」就可以了。網站的留言區既然是讓不特定人都能看到的地方,那其實就跟在大街上講話沒有兩樣,因此也符合「公然」的定義。
不過「絕子絕孫」這種話究竟會不會造成人格遭到貶低呢?其實沒有明確的答案,就跟罵髒話究竟是「發語詞」還是侮辱人格一樣,只能從當時的情況及法官的心證去決定了。過去也曾出現過罵人「絕子絕孫」而成立公然侮辱的例子(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1236 號刑事判決),所以林姓員警被依公然侮辱判刑也並非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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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成立恐嚇罪嗎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威脅行為,除了要有要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上的損害」外,還必須要讓「當事人知道」才行,意思就是要將這個「不法的惡害」告知他人,並使其心生畏懼才會成立。
不過若威脅的內容屬於現實難以實現的方式,就不會成罪,而詛咒這種無法被科學驗證因果的超自然力量就是如此。例如在別人家門口撒冥紙、貼符咒來觸人霉頭,雖然這種行為非常令人厭惡,但因為詛咒沒有辦法以人力掌控,在客觀上「無法對被恐嚇者的生活造成損害」,所以不會成立恐嚇罪,頂多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影響公共之安寧」來處理。
但實際上究竟是否成罪,終究還是要依當時的情狀而定,例如當面指著孕婦說「讓你絕子絕孫」的話,或許就不會被認為只是單純的詛咒,而是已經進行「惡害的告知」,如此一來,同樣的一句話便可能會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本文轉載自法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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