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雕文/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女子要離開捷運亞東醫院站,搭手扶梯時突然覺得小腿熱熱黏黏的,還看到長裙沾有白色液體,回家一擦發現是精液,氣得報案提告。警方檢驗DNA發現是一名軍人所為並依法送辦,但最後法官卻以「有用手提包遮住下體,不構成公然猥褻」判軍人無罪,女子無奈說,「為什麼懲罰壞人這麼難」。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女子在社群網站《Dcard》述說整件事發過程,「當時(2019年)我長裙後方都沾到精液,我回家換了乾淨衣物,去警局報警,把擦拭的衛生紙及長裙交給警方拍照,當下警察問我要不要告,我說要,他們提這應該是性騷擾,記得檢察官跟我說,『性騷擾』是碰觸到你才算,但我沒有被碰到,所以改告『公然猥褻罪』」。
女子說,「被告的母親帶著小孩來跟我道歉,說他是單親家庭,沒有什麼錢,而小孩是軍人會有軍法,被判刑是加倍處分,很抱歉有這種事發生。但在法庭上,法官問被告承不承認做這件事,他只說不知道、不承認!當下我非常傻眼,剛剛跟我道歉為什麼現在不承認」。
女子繼續說,「第二次先進和解室,被告說他們只能給1萬精神撫慰金,因為自己真的沒錢,還要去借。調解人說可以分期付款,他們還不想,說提高到兩萬不能再多了」因此談判破局並進入審理程序。
女子補充說,「檢察官從監視器畫面解說,發現他早在月台等候目標,後來看見我,尾隨我緊貼在我後方。我真的很震驚!我以為他只是不小心噴到我,原來是有目標的!法官問我裙子的去向,我說直接丟垃圾桶了,當時法官還有嚇唬被告,這樣是毀損罪,但被告還是始終保持沈默及不知道」。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始終「無罪」
女子表示,我以為有告到毀損罪,因為在法庭上法官有提到,結果因為當時已經差不多半年(毀損罪要在半年內提出)也沒有告成,沒有學過法律的我就白白讓權利溜走,但我選擇要繼續上訴!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我直接請了律師,請他幫我寫訴狀,開庭也幫我去。二審非常之快,聽說當天開庭檢察官做好完整功課,鉅細靡遺的說出監視器內被告每分每秒的動作及意圖,請法官從重量刑,結果最後還是無罪!
判決書提到,當時李姓軍人在手扶梯有用包包擋著,無供人觀覽之意圖,故不構成公然猥褻。女子傻眼說,李男意圖犯案,先等候目標再尾隨我,不就等於企圖要在公眾場合滿足自己的私慾嗎?精液DNA是他,難道不算是物證嗎?難道現在大家只要有遮擋好、不被人看到,監視器沒拍到清楚的下體,就都沒關係了嗎?
女子無奈說,這個社會上還有正義嗎?司法是保護壞人的嗎?我只想要讓壞人接受懲罰,說不定他看到無罪還在想著要去哪吃大餐慶祝呢!又擔心他會用同樣的方式,又開始找目標下手。
除了刑事告訴,女子還有向李男求償40萬元,法院審理期間李男以「她不算公眾人物」表示求償金額過高。新北地院審酌李男嚴重侵害身體權,女子被噴精後,從此在捷運站搭乘手扶梯時都有陰影,法官判決現職為餐廳學徒的李男須賠償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