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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許宥孺/高雄報導
台中市中區興中街一棟大樓6日發生火警,造成6死6傷慘劇,鄰居指控莊姓女房東常撿拾物品堆積在大樓,導致逃生不及。起底莊女,她曾將這棟大樓出租給一名吳姓男子經營飯店,雙方契約明訂交屋日,但她卻以房客還沒搬離等離由,拖了3個多月遲不交屋,吳男受不了另租他處,雙方協議退還42萬元押金,本來莊女同意,但後來又稱無能力清償遭吳男提告,但她卻反控吳男要求清空大樓設備和壁紙,一句「不租了」造成她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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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莊姓女房東曾打算將這棟大樓出租給吳姓男子,並作為飯店營業使用,雙方在2019年4越簽訂合約書,約定租賃15年3個月,每月租金21萬元,每5年調高5%,當時簽訂合約時,吳姓男子還繳付押金42萬元給莊姓女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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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吳姓男子主張,合約書簽訂承租時間自2019年5月17日起算,但莊姓女房東遲遲至2019年9月還不交屋,還以房客未搬離、房屋還沒清空為由,拒絕交付房屋。他便以存證信函催告莊女,要她在9月底前交屋,否則終止租約並返還押金42萬元,但莊女不理睬。
吳男控訴,本來打算將這棟大樓作為做為飯店營業使用,承租範圍包括供飯店營業使用之所有機電、消防、空調、裝潢家具、營業用品等設備。依通常情形,自受領承租物後就能開始營業,因此在2019年9月30日解除契約之前,他因飯店無法營業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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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共有40間房間,每間單日租金以1200元計算,若以八成住宿率計算,自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他共損失809萬2800元收入;若再以108年度旅館業同業利潤淨利率標準百分之14計算,他所失之利益應為113萬2992元。再加上契約解除須返還押金42萬元,請求莊女應給付155萬2992元。
但莊女辯稱,她曾打電話告訴吳姓男子來辦理交屋,但吳男卻一再要求清空整棟房子原有設備,等她清空後,吳男卻遲遲不辦理交屋,也不同意讓她收取頂樓架設基地台費用,還說飯店牌照申請不下來,等等理由不願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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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仲介出庭作證指出,當初吳男委託公司跟莊女簽訂租賃合約,因簽約當時還有房客,雙方便約定在2019年5月17日交屋,等莊女將房客請走再交屋,但房客卻一直直沒搬走,不僅無法交屋後續還經2次協調延展交屋日,最後仍無法交屋。最後,吳男只好另租其他地方,並與莊女協商返還押金,莊女同意按月還5000元到1萬元,後來沒有能力清償,又表示願意出租,但吳男已經租別的地方,所以沒有同意莊女提出之條件。仲介也強調,在受委託過程中,莊女沒有主動通知吳男可以交屋,「都是我們仲介去協商,最主要是飯店內的房客無法清空」。
莊女還控訴,不論吳姓男子是否要承租,每個月的電費、天然氣瓦斯費、管理費等,都應該由吳男支付,她依照吳姓男子要求清空整棟大樓壁紙和全部設備,但吳男卻一句「不租了」,造成她重大損失。
法官審酌,按契約當事人一方延遲給付,另一方得催告履行,若於期限內不履行,得解除契約,在租賃關係消滅前,莊女雖不負返還責任,但租賃關係已消滅,吳男請求返還押金也是於法有據。另外,吳男主張因延遲交屋而生損害部分,因吳男未提出具體營運計畫,且依雙方契約,「起租日前3個月為裝潢期,租金以0元計」,由此可知,裝潢期間並無收入可言,因此不准許吳男所提出113萬2992元損害賠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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