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在2021年12月1日經總統公布,將於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以往我們在電視戲劇上會看到「跟蹤狂」、「瘋狂追求」等情形,都在這部法律制定後,有了防止、處罰的依據。
首先,《跟騷法》在第3條第1項規定了八類行為,包括:監視跟蹤、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干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名譽訊息、冒用個資,這八類行為的任何一種,也都是要符合「跟性或性別有關」、「反覆或持續」、「違反被害人意願」以及「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活動」的全部四個要件。其中「跟性或性別有關」的要件,例如為了追求某人、愛慕某人,基於如此目的所做的跟蹤騷擾才算。所以像奧客不滿意店員服務,而連續兩天站在店外一直瞪著(監視)店員,這樣的情形就不符合《跟騷法》的跟蹤騷擾行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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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行為人有可能不是對於原本愛慕的對象為跟蹤騷擾,而是轉而對愛慕對象的家人或有特定關係的人為騷擾,這種情形也被列入《跟騷法》的跟蹤騷擾行為。
如果遇到了上述「與性或性別有關」,且反覆持續、讓人感到害怕而影響日常生活的跟蹤騷擾行為,該怎麼辦呢?《跟騷法》設計了兩個途徑:第一種方法是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受理之後就應該開始調查,如果認為有符合《跟騷法》的跟蹤騷擾行為,警察機關可以發告誡書給行為人,告誡行為人不可以再做跟蹤騷擾行為。如果行為人收了告誡書後,兩年內還是有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由法院來命令行為人不可以再為跟蹤騷擾行為,或命令行為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或請法院禁止行為人查閱被害人的戶籍資料,以保護被害人。如果行為人收了法院的保護令後,還是繼續違反的話,就是犯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在有跟蹤騷擾行為發生的時候,另外一個途徑是可以提出告訴。《跟騷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實施跟蹤騷擾行為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般跟蹤騷擾罪),如果行為人是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跟蹤騷擾行為,處罰更會加重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跟蹤騷擾罪)。要注意的是,一般跟蹤騷擾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必須在知道有特定人為跟蹤騷擾行為後的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另外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是家庭成員或同居情侶間的跟蹤騷擾行為,是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而不是《跟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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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國家,每個人都享有自由的權利,但是這個自由權利必須是合理、不干擾到他人,跟蹤騷擾行為雖然不像一般暴力行為一樣直接對人造成侵害,但也是對被害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舒服與不安,甚至是像法條規定的「心生畏佈」,《跟騷法》的制定,可以讓人民免於恐懼,保障更為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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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豪,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